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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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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23 07:44:25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1和城2乡建设1部令第35号)
第1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国务1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设计工作。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地区城市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劳务资质***多少钱,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人民1***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编制***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二)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五)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
(六)山前地区;
(七)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1,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1,院办公1,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1,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1,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的缴费发1,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建筑劳务资质***,1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发1,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试点工作流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1,审批的人员、业绩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1,资质,在网上提交《资质1,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在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1,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材料。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省厅。
(二)受理。省住建厅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建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省住建厅掌握的有关信息直接办理1,公司劳务资质***,资质1,审批手续,发布审批公告,当场颁发资质1,证书。
(四)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由企业所在试点市、直管市住建部门***人员,对涉及的企业业绩、人员全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论报省住建厅。
四、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宜昌劳务资质***,执行实地核查的***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住建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1申请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执行实地核查的***,未按规定在2个月内进行核查的,视同申请人核查合格。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1,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1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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